夏某某因肚子不舒服就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亲属等人到x医院就诊,经过一系列身体检查后予以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夏某某死亡。年8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夏某某主要死因为过敏性休克,辅助死因为冠心病。x医院在没有进行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直接使用青霉素违背了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
医疗纠纷,青霉素,诊疗规范,医疗过错,过敏性休克
一.原告陈述
年8月24日上午,夏某某因肚子不舒服就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亲属等人到x医院就诊。经过一系列身体检查后,确诊病情为:咳嗽病(风热犯肺证)、肺部感染、左上腹疼痛原因待查。之后x医院即安排了病房及床位给夏某某等待输液治疗,期间夏某某的主治医生开具的青霉素处方用药自药房还未取回时,护士站已经将提前储备的且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药液输入夏某某体内较长时间。
第二瓶输液不久,发现夏某某用劲哼了两声,处于昏迷状态,喊话不应,脸部及身体出现异常反应。经家人数次催找护士才勉强到病房查看情况且护士脱口说出“药物过敏”,并给个单子让患者家属快去药房拿药解救,后经抢救无效,当日12时18分宣布临床死亡。
二.医方观点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刘某某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属实。x医院在患者入院后,严格按照医疗规程对患者进行一系列治疗措施,在治疗规程方面没有过错。对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虽然鉴定了夏某某主要死因为过敏性休克,辅助原因为冠心病,但没有明确确定x医院存在的过错程度。
在鉴定书的第六页,提取心血交委托方x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血IgE检查,但只在鉴定书看到了鉴定结论,没有看到检查结论相关依据,而IgE检查是认定x医院是否有过错的事实依据。IgE是过敏性反映的介导因素,正常人血液介导因素含量为每毫升10-IU。如果检测出每毫升大于-IU,可能是患者过敏性体征或病原体引起的。该鉴定结论显示患者每毫升含有.30IU。
三.鉴定意见
夏某某主要死因为过敏性休克,辅助死因为冠心病。司法鉴定结论为:x医院在对夏某某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80%(仅供法院参考)。
四.律师意见
x医院在没有进行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直接使用青霉素违背了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结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应确定x医院的责任比例为80%。
x医院辩称医生虽然开具处方要求对病人使青霉素和青霉素,但长期和临时医嘱单显示根本没有对病人使用,既没有给病人进行青霉素皮试也没有对病人使用而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药剂。另外,在患者的医疗费清单上也没有显示上述药物的明细。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x医院承担责任比例的依据。
夏某某的长期医嘱单显示事发当日11时30分x医院对夏某某使用了青霉素,且医师、执行人、核对人均在长期医嘱单上签名确认。如果没有使用或停止使用,应由医师在该长期医嘱单停止栏签名,但该长期医嘱单停止栏并无医师签名,不能证明x医院没有对夏某某使用青霉素,x医院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
年8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
六.小结
夏某某生前经过详细的医学检查和透视,无病危史及冠心病史,x医院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使用主治医生处方药,而擅自使用不明来历的“储备药”进行了输液,后经证实为青霉素,且未做皮试,导致夏某某过敏性休克死亡,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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