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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血性休克不是重伤之辩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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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我受理了集安市栾Y的刑事辩护业务。栾Y二十七岁,无职业。某日,朋友刘M忠找到栾Y说:“瘸子接H峰帮助别人欺负我,你能不能找几个人给我壮壮胆,他们别欺负我就行。”正好通化的乔某等人在栾Y这里玩,栾T说:“你们几个人去看看,给他壮壮胆。”乔某带着几个人乘车到了前湾村的刘M忠家,接H峰等人还真就在刘M忠家,双方言语不和,立刻动起手来,乔某等人用木棒将拿刀子的刘J峰腿打断了。刘J医院住院后,公安局法医鉴定刘J峰是失血性休克,为重伤。因参与打架的人无法查找,公安局将栾Y刑事拘留后转逮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栾Y组织他人殴打刘J峰,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条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我接受辩护委托后,发现了一些问题:栾Y让乔某等人去找刘M忠时,只说了一句话:“你们去给他壮壮胆。”仅凭这一句话,认定栾Y犯有组织他人故意伤害刘J峰的罪行过于牵强。刘M忠证实在刘J峰被伤害之前,栾Y并没有与刘M忠策划伤害他人和打架的计划。事发前十几日双方交谈时栾Y只说过这样一句话:“瘸子(接H峰)该揍。”公诉机关以此认定栾Y事先有伤害他人之故意,不能以理服人。因为栾Y在说这句话之前,刘M忠向栾Y介绍了接H峰敲诈勒索和打骂刘M忠母亲的情况。作为朋友之间的谈话,栾Y当时说的这样一句话,实际上是气话,不能认定有犯罪之故意。乔某等人打伤刘J峰离开集安时,栾Y指责刘M忠,说:“你们真完蛋,打人还能打错了。”公诉机关认为栾Y的这句话有伤害他人之犯罪故意,过于牵强。刘M忠证实:自己与孙H业有采石场合同纠纷,孙H业企图讹诈自己钱财,自己不接受。刘J峰便带领接H峰等人帮助孙H业敲诈勒索刘M忠。刘M忠即不欠孙H业的钱,更不欠刘J峰、接H峰等人的钱。孙H业多次组织刘J峰、接H峰等人去刘M忠家要钱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刘M忠对于这种犯罪行为请人帮忙予以制止时造成了侵权人的伤害后果,是否应认定为犯罪需要慎重考虑。卷中记载,刘J峰在去刘M忠家时携带了一把刀具,刘J峰带刀的行为激发了乔某等人伤害他的行为。该刀具案发后被刘M忠带走,用纸包好后送往亲属家存放。公安机关没有提取这把刀具,致使关键证据被漏掉。我从证人家取回刀具,并保持原包装状态。如果能鉴定,就可以确认刘J峰持刀去刘M忠家敲诈勒索是违法犯罪在先。同时,我发现卷中记载的刘J峰从入院时起到出院时止,没有发生休克现象。病历记载的“失血性休克”是刘J峰本人入院时的自述:“曾经短暂意识丧失。”医院根据刘J峰这一句话就诊断他为“失血性休克”,缺少医学检查手段的确认。医院的诊断结果,未认真核查刘J峰本人的病历就做出的重伤鉴定缺少科学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条款释义与司法操作实务全书》对“失血性休克”重伤条款的解释是:“损伤后出现休克不能皆鉴定为重伤,一定是达到失代偿的程度,方可鉴定为重伤。休克前期、休克发生后的代偿期皆不能引用本条款。”公诉机关起诉意见认为:栾Y为帮助刘M忠报复他人,从通化找人将刘J峰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如果按重伤后果和累犯判决,栾Y至少将被处以四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一些。我认为:栾Y故意伤害罪证据虽然不足,但卷中可以确认的包庇证据足够认定栾Y犯罪,栾Y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栾Y因其他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属于累犯,可能被从重处罚。刘M忠得知孙H业、接H峰、刘J峰等人到其家敲诈请求栾Y找人帮忙。栾Y此时正与乔某等人在集安游玩,栾Y接到刘M忠电话后,让乔某等人帮助刘M忠壮胆,并没有策划和要求乔某打架伤人。刘J峰带着凶器到刘M忠家敲诈勒索是引发其被伤害的重要原因,刘J峰因有过错行为应该减轻对栾Y的处罚。刘J峰重伤鉴定结果的医学依据不足,应该重新鉴定,根据新鉴定结果确定是否可以追究栾Y的刑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庭审前我与公诉机关交涉,要求对刘J峰的伤情重新鉴定,但公诉机关拒绝重新鉴定,并对我调查的证据不接受。庭前沟通没有效果,在庭审时,我提出:栾Y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栾Y组织、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刘J峰一事缺少证据,仅凭栾Y的几句案外即兴谈话就认定其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栾Y在刘J峰被伤害之后,安排乔某等人离开集安构成了包庇犯罪,但此罪非彼罪。公诉机关应准确指控栾Y的犯罪性质,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栾Y适用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害人刘J峰有严重过错,其有罪在先而引发了伤害自己的犯罪行为。本案应该退回侦察机关对刘J峰等人立案侦查,以确定其敲诈勒索犯罪是否成立,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查清事实后再审理此案才为合理。刘J峰、接H峰等人的笔录证实:刘M忠与孙H业因采石场的承包权发生矛盾,孙H业多次组织刘J峰、接H峰等人去刘M忠家要钱,并对刘M忠母子有打骂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刘J峰等人的这种行为是敲诈勒索。对于这种由被害人犯罪在先,并由犯罪行为人变成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应该慎重审理。此案对栾Y的量刑应该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卷中多名证人证实刘J峰携带凶器参与打架,这是引发其被伤害的直接原因,刘J峰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应该启动对凶器的鉴定程序,如果能够确认刀具上有受害人的指纹,本案事实将发生重大变化。刘J峰的伤情不符合重伤标准,应该重新鉴定,依据其实际伤情确定栾Y、刘M忠的刑事责任才更公平。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激烈,公诉人对我极其不满但没有办法反驳我的观点。辩论之后,我再次向法庭要求对刘J峰的伤情重新鉴定,并要求对刀具提取指纹进行鉴定。法庭研究之后,支持对刘J峰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对要求鉴定刀具上指纹的申请没有支持。经法医重新鉴定之后,刘J峰失血性休克没有病情记载,病历中的记载只是受害人自己的口头陈述,应该鉴定为轻伤。法院重新开庭后,控辩双方对鉴定结果均表示接受。法院经合议后,对栾Y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栾Y服判,没有上诉。此案判决之后,我深深体会到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对法医学理论和法医鉴定的知识充分了解是十分必要的。我曾经在卫生学校工作过,对医学知识有一定了解。在接受此案委托之后,我专门研究了“失血性休克”的各种症状,并对法医鉴定方面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钻研,庭审中我申请重新鉴定不仅提出了充分的法医学依据,医院病历的详细分析和论述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审判长朱有莲认为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应当对刘J峰重新鉴定,致使栾Y没有被过重判决。所以,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只有详实地掌握法医学的鉴定知识,才能准确地维护伤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栾Y的伤害罪之所以能够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关键是鉴定结果起了重要作用。关于栾Y不构成伤害犯罪的辩护意见之所以没有被法院采纳,其主要原因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还不能完全摆脱旧的审判思维的束缚。刘J峰最初的鉴定是重伤,导致栾Y被捕关押了近一年。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法院判其无罪几乎不可能。我国的刑事审判,法院还不能做到完全公正。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将导致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很多法院很难做到。特别是像集安这样比较小的县级城市,更不可能做到。“错抓不能错放”的左倾思想对法院审判工作至今仍然有很大的干扰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无罪”观点不被法院采纳也就不奇怪了。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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