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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1 18:05:00

一、基本案情

年6月7日16时39分,姚某(男,年10月26日出生)因“呕血3次,血便5次5小时”医院住院治疗。同日23时40分许,姚某突发室颤,被告予心脏按压、电除气管插管、多巴胺升压等抢救措施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除颤成功。

1时59分,姚某突发双眼上翻,心电监护示室速,心室率在次/分左右,经抢救无效,于2时29分宣布死亡。死亡诊断为室性心律失常、心跳呼吸骤停。

二、医方观点

1.我方诊疗行为无过错,符医院应有的诊疗水平。患者姚某患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患者原有严重基础性疾病及新发消化道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2.x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理由为:鉴定意见书没有附参与鉴定的三位专家签名的咨询意见;参与鉴定的专家不符合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对原因力的认定违反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在论证因果关系时没有事实依据。

3.死亡赔偿金年限应当是17年而不是18年;依据x的风俗与相关规定,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应当乘以3天,而不是7天;鉴定费只认可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用元,责任分担请求法庭依法审定。

4.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建议按照30%-40%的原因力参与度来最终判定。

三、鉴定意见

被告对姚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姚某持续低血压未充分分析原因,缺乏对休克的鉴别诊断,对低血压休克的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当的过错。被告的诊疗过错与与姚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同等因素与次要因素之间。

四、庭审意见

1、关于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本院认为,鉴定人员均具备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资质。鉴定机构接受本院委托后,审阅了相关病历资料,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询问双方关于就诊经过、争议事项的意见和理由,综合分析、评价被告的诊断治疗全过程,最后才得出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论理充分,鉴定结论具有医学依据,应当予以采信。本案中,姚某在被告救治期间涉及的科室并不限于消化内科,急诊心内科及重症科曾针对其室颤进行会诊、抢救治疗,姚某死亡也与原有心脏血管疾病及新发消化道疾病相关。

而且鉴定听证会召开过程中,鉴定机构已向双方介绍了鉴定专家的姓名和专业职称,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鉴定专家组由消化内科、心内科及重症科专家各一名组成,并未违反《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关于未作尸检、确切死因不明的问题。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虽载明姚某死亡后未行尸检,确切死因不明,但结合姚某的发病过程和就医情况,被告诊疗行为存在未认真全面评估病情、未全面及时观察病情、未及时得力处置病情的过错,且由于被告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也不能排除因此客观上造成姚某生存机会丧失的可能性。

故在被告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分析认为姚某系自身疾病因素与被告诊疗过错因素而共同导致死亡并无不当。对姚某的损害结果由原告自行承担55%的责任,由被告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具体项目合计为.04元。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2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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