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克病论坛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医院患儿输液死亡案
TUhjnbcbe - 2020/12/11 13:10:00
白癜风要怎么治疗好 http://pf.39.net/bdfyy/

案件经过

最医院医疗纠纷案在医生群传的沸沸扬扬,先看看案件: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患儿李静姝女4岁因咽喉痛、咳嗽3天挂儿科专家汪春华主任医师的号,就诊时间10:35,汪医师开出血常规、CRP检查后,诊断为喉气管炎炎,开出3组输液1:5%葡萄糖mlQD2:0.9%生理盐水25ml头孢他啶0.75gBiD3:5%葡萄糖ml甲泼尼龙琥珀酸钠28mgQD一共二天,处方开具时间11:21,注射单打印时间11:45,皮试时间11:55,12:10观察皮试阴性,12:40开始输液,12:42患儿开始出现呕吐,12:43患儿出现昏厥,抢救记录记载患儿于12时58分输液时出现呕吐、抽搐并倒地,表现为呼之不应,四肢抖动,呕吐胃内容物,面色发绀,立即予水合氯醛5ML灌肠处理,灌肠过程中抽动停止,面色紫绀,听诊心音消失,自主呼吸消失立即予心肺复苏、持续心脏按压于13时00分行1:00肾上腺素1.5ML同时行气管插管,复苏加压给氧,并()了0,9氯化钠护理处理,其后于13时05分、13时0分再肌注1:00肾上腺素1.5ML,持续心脏按压复苏,()加压给氧,患儿心律及自主呼吸未好转,于13时15分于肾上腺素15MG

KG静滴持续泵注,持续心脏按压,持续加压给氧,心率后上升至40-60次/分,立即联系重症监护室ECMO诊疗组,指导下一步诊疗方案。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患儿因喉支气管炎,汪医生开出抗生素头孢他啶,但皮试液用的是青霉素,在输第一组液体过程中发生了难治性过敏反应,经4个多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一:患儿出现难治性过敏性反应的原因?

从现有资料看,患儿是青霉素皮试阴性后输注5%葡萄糖过程中发生的难治性过敏性休克,应是青霉素迟发型过敏所致,当青霉素过敏的激发物通过静脉途径到达人体时,引起变应原或其他激活肥大细胞的物质全身高负荷,诱导组胺、类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等介质迅速释放引起难治性(严重)过敏性反应。难治性过敏性休克临床上死亡率高,对肾上腺素基本上无反应。

二:门诊是否可以输液?

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桂卫规{}6号《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要求9月1日起,全区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停止门诊输液,儿科、急诊以及门诊静脉全麻等输液除外。本案患儿4岁,不再禁止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

掌握好输液指征: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

三: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民法典》第条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1:行为要件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诊疗行为;2:损害要件即患者受到损害;3:过错要件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主观过错;4:因果关系要件即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医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民法典》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第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笔者看不出医方有上述推定过错的情形,在以上4个要件中患方要举证证明医方有过错、患儿的死亡后果与医方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现有的情况下患方要举证证明是强人所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患方可以自行或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采取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从最近一周网络上3起医疗纠纷案件看患者都是采取网络曝光;媒体曝光、向行*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和解、第三方调解、诉讼这是患方处理医疗纠纷常见的方式。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应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本案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卫生行*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组织相关科室讨论诊疗行为、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医疗技术。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院患儿输液死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