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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6 18:04:00

作者:洪景,徐青松

编辑:初夏

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意外”,医方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但最近发生的一起医疗意外,当事人不仅被法院判决给予患者经济赔偿,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案例分享

患者孟某,因咳嗽、咳痰、周身无力前往某乡镇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其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开具了青霉素,嘱其静脉点滴。

孟某带着卫生院配来的青霉素静脉药物回到家中,叫来李某为其输液。李某为某省市医科院校大学毕业生,但尚未获取医师资格。

李某见患者孟某带回的是青霉素,问询并查看了病历上的皮试结果,见是阴性,就很快为其进行了静脉点滴。

输注15分钟后,患者出现寒战、冷汗,李某认为应该是一般的输液反应,遂为其注射了肾上腺素。

5分钟后,孟某家属见病情没有好转,医院救治,但李某认为他所用的肾上腺素药效尚未发挥作用,让家属再观察等待一会。

又过了15分钟,患者不仅不见好转,相反病情加重,且出现口唇发钳、呼吸困难、四肢厥冷等症状。

医院,李某同意,令人遗憾的是,医院时已经死亡。医院诊断: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李某赔偿了患方5万元,且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专家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青霉素过敏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青霉素经过皮试后显示阴性的,应当认为可以使用青霉素。

但在实践中,偶尔也会碰到皮试出现“假阴性”,即皮试显示阴性,但经注射后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事件,这在医学上被称为医疗意外。

此种情形是医务人员在无过错情况下产生的,是因患者的特异体质或病情特殊而造成的。一般情况下,法院裁判类似“假阴性”注射引发事故的案件时,往往不是以结果来衡量的,而是裁决医方无过错,不予赔偿。

那么,本案中的李某为何被判经济赔偿,还追刑责呢?

本案法院没有按照医疗意外来处理,关键原因在于李某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

可以说,如果李某有医师资格证,医院里为患者输液,那么即使发生了过敏反应,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只能是以医疗意外来处理。

但遗憾的是,李某的输医院,而是发生在患者家中。

我国《刑法》第条对“非法行医罪”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可见,法院对本案中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是合法的。

至于判决李某仅承担5万元的经济赔偿,或许考虑到在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后李某尽到了相应的救治义务。对于青霉素过敏性休克的抢救,肾上腺素的应用是恰当的,而且从当时情况来看,也确实是及时的。

患者一出现寒战、冷汗,李某就为患者注射了肾上腺素。

虽然李某当时还没有意识到是青霉素所致的过敏性休克,但在治疗上却是正确的。故从肾上腺素的使用上,李某确实没有延误。

但是对青*素过敏的抢救措施,并不仅仅是注射肾上腺素,还包括吸氧、给予呼吸中枢兴奋剂、心内注射、胸外心脏按摩等多种措施,这些措施任何一项跟不上,都有可能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辩称这种过敏性休克很难抢救成功,确属事实,但李某也不能因“这种休克很难抢救成功”而逃脱自己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李某承担一定经济赔偿也完全合法合理。

作者:上海宝山区月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洪景

海**医大学法学教研室徐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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