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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2 21:37:00

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g)

刑事抢劫绑架死刑复核借款劫取财物杀人偿还*债绑架儿童死亡严重后果直接故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罪行极其严重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总则

死刑立即执行抢劫绑架

掌握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死刑复核

年02月17日

张杰尚晓阳王启全

谢X葭

行为人在从亲友处借款期间以杀害亲友的方式劫取亲友财物,此后为偿还*债而绑架儿童,在认为勒索无望后又将绑架儿童杀害,对该行为人能否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谢X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X葭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谢X葭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复核法院复核。

复核法院裁定:同意原审对被告人谢X葭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作出后,复核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复核法院同意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X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谢X葭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行为人在向亲友借款的过程中,为自亲友处劫取财物而将亲友杀害,此后行为人为偿还*债而绑架儿童,并在认为勒索无望的情况下,将绑架的儿童杀害。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同时构成可判处死刑的抢劫罪与绑架罪,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系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系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上述规定,罪行极其严重系死刑适用的实质要件,即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一般来说,“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主观恶性极大和客观情节严重。其中,主观恶性是否极大的判断要素包括:第一,行为人是否系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系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行为人并不希望亦未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故意犯罪较小。第二,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犯罪动机反映了人的性格特点,系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及被改造可能性大小的标准之一。一般情况下,犯罪动机越卑劣,主观恶性越大。第三,犯罪手段是否残忍。若行为人以特别令人痛苦的方式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行为人的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则属于主观恶性极大。第四,是否存在悔罪表现。悔罪表现可以表明行为人的可改造性大小,若行为人具有自首、对被害人积极救助和给予经济赔偿等情节,除行为客观情节极其严重外,一般可不判处死刑。客观情节是否极其严重的判断要素包括:第一,是否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犯罪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明文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系罪刑法定主义对于适用死刑的应然要求。第二,是否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只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适用属于最严重刑罚的死刑,此亦系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此外,在衡量是否应对行为人判处死刑时,除以上两大方面,还需考虑有无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来说,对于存在免除处罚情节的,应不适用死刑;对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慎重适用死刑。

行为人在向亲友借款的过程中,临时起意以杀害亲友的方式劫取亲友的财物。此后,行为人为清偿*债而产生绑架儿童并勒索家长财物的意图,在因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实现时,行为人使用手、绳子勒掐等方式将绑架的儿童杀害。从上述情形上分析:首先,行为人以杀害亲友的方式劫取亲友的财物以及因索款无望而采取使用手、绳子勒掐等手段杀害绑架儿童的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和绑架的直接故意,而且犯罪动机卑劣。从犯罪手段上看,行为人采用杀害亲友的方式劫取财物以及在绑架儿童后将儿童杀害的行为,表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极大的恶性。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上述两个罪名均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而且,行为人系以积极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综合上述分析,由于行为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应当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裁定书

1.简述死刑立即执行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2.分别阐述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标准。

3.认定罪行极其严重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葭,男,汉族,年6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小学文化,工人。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7月16日因犯贩卖*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葭犯抢劫罪、绑架罪一案,于年8月16日以()乌中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X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维吾尔自治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年11月20日以()新刑一核字第36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抢劫事实

年9月12日,被告人谢X葭与其胞妹谢X萱(已死亡)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害人王X(女,殁年32岁)的租住处,在向王X借钱的过程中,产生杀人劫财之念。趁王X在客厅低头写借条之机,谢X葭和谢X萱将其按倒在地,使用室内电风扇上的电源线勒其颈部,后将其抬至卫生间浴缸内,谢X葭又持刀在其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王X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二人清理了案发现场,劫走王X人民币元、*金耳环一副、手表一块后逃离。年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谢X葭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银行取款单,证人雷XX、陈XX、李X等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X葭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绑架事实

年9月,被告人谢X葭因*博欠债,预谋绑架*生产建设兵团XX公司同事刘X甲的儿子刘X乙(被害人,殁年8岁)勒索钱款,并事先购买了用于作案的手机卡(号码为),向他人打探到刘X甲的手机号码。同年9月26日13时22分许,谢X葭来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小学门口,将放学回家的刘X乙诱骗至乌鲁木齐市XX区X号楼XX室其侄女谢X家中,即向刘X甲手机发送短信索要人民币10万元的赎金。因谢X葭输入的刘X甲手机号码错误,该勒索短信误发至他人处,并被告知已报警,谢X葭见勒索钱款无望,随即用手掐及用绳子勒刘X乙颈部,致刘X乙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谢X葭将尸体放入红色旅行箱内藏匿于地下室,次日用自行车带至乌鲁木齐市XX区XX乡工业园附近树林内抛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案发后提取的被告人作案用自行车、手机等物证,被告人发送勒索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刘X甲、幸某、谢x等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X葭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还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谢X葭在抢劫中故意杀死被害人,且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后果严重,鉴于此罪系谢X葭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抢劫罪从轻处罚。谢X葭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刑一核字第36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谢X葭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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