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威——法律体系新完善
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年3月17日,备受全国人民信赖、刚刚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庄严宣告,昭示着一个大国领袖治国理*中的依宪执*意识和法治思维。这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时刻,铮铮誓言在国家的最高国务会议上传出,在中华大地回荡。这是一个令人难忘的瞬间,铿锵有力的宣告,再一次维护了宪法这个治国安邦总章程无可撼动的法律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迎来了一个新时代。“宪法赋予的职责”是至高无上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任何法治国家,宪法都是这个国家的“基石”。法治国家的根本、各项法律的诞生和实施都奠基于这块“基石”之上。*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首先要坚持依宪执*,并且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年12月4日,在我国第12个法制宣传日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组织了9名新任法官和24名新任人民陪审员手持宪法文本,面对宪法举行了全国法院历史上首次宪法宣誓仪式,开创了我国宪法宣誓的先河!
宪法这个“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到底有多重要,它对咱百姓社会生活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影响,为啥习主席刚刚就职就做出忠实履行宪法赋予职责的宣示,宪法精神如何才能成为咱百姓法治信仰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对维护宪法权威又有怎样重大的意义,建立在维护宪法基础上的各项立法如何?这是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咱百姓都必须想明白、问清楚、理解透、践行好的大问题。
一、筑牢“国之基”——宪法是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
年的12月4日,我们怀着万般期待的心情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举国上下都在用不同的方式向社会民众广泛宣传,在中华大地掀起弘扬宪法精神、提高宪法意识、树立宪法理念的热潮。这股热潮必将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而逐渐温暖全民的心。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也标志着我国高度法制化建设迈出了意义非凡的一步。换句老百姓听得懂的话,就是通过设定国家宪法日,让咱老百姓把了解宪法、尊重宪法、重视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变为日常的自觉行为。习近平总书记讲:“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要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新中国的立国之基就是宪法,中国共产*的执*之基也是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之基还是宪法,保障咱百姓的各项民主*治权力之基更是宪法。
1.宪法之基不可撼动宪法规定着国家最根本的*治制度,这种最根本的*治制度,也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选择。纵观当今世界,任何民族之害、国家之乱、人民之祸,都是首先从动摇这一基石开始,并被无数的历史和现实所证明。
世界社会主义的探索那一时刻进入到了历史的顿挫,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在一夜之间改变了颜色:苏联亡*亡国,随后经历十年激进资本主义的“休克疗法”和对国民财富近乎疯狂的掠夺,让俄罗斯人民承受了巨大的灾难,一个历史上曾有过战胜纳粹德国辉煌历史的国家、一个在两极对峙中曾经有着强大威慑力的国家,就这样分崩离析、黯然陨落。
关于苏联的解体、苏共的垮台,历史学家、*治学家和社会学家分析过各项原因,给出了各种答案,比如斯大林大清洗给苏共带来致命伤害了,赫鲁晓夫秘密报告导致思想混乱了,苏共利益集团形成后被人民抛弃了……但苏联宪法的动摇,特别是把苏联宪法第六条苏共对苏联领导权的取消,却是世界各国很多学者认可的一条原因。
从20世纪80年代初波兰的雅鲁泽尔斯基在宪法中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波兰团结工会的瓦文萨趁机兴风作浪开始,到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开始纷纷改旗易帜,最终到苏联解体、苏共垮台,苏东各国从动摇宪法开始的风波并没有给本国人民带来西方民主制度和物质生活的“金太阳”和“艳阳天”,反倒是持续多年的经济低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宪法的动摇对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的伤害让世人有目共睹。
新中国60多年来历经的坎坷岁月、走过的苦难辉煌、铸就的丰功伟绩,一路呵护着和伴随着的,就是国家这部根本大法不断修改、完善的历程。早在20世纪40年代,新中国开始在地平线初露曙光时,毛泽东同志就曾高瞻远瞩地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即将诞生的新中国打下了第一根最坚实的桩基。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是这根桩基最鲜明的特色。
年,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夕,国家最根本的*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呼之欲出。当年12月,开国领袖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修改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毛主席的话通俗易懂,却道出了宪法至上、人人平等的真理,也昭示了中国共产*依宪执*、依宪行*的根本。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宪法终于诞生了。它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同样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最鲜明的特色。
在第一部宪法指导之下,我们有“一五”计划圆满完成的喜悦,有共和国工业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成就,有“两弹一星”的横空出世,有不畏西方强权抵御外侮的“保家卫国”,更有让农奴翻身当家作主的西藏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宪法的奠基礼为新中国创造的一切伟大成就提供了最根本的*治保障。
宪法的基石不可撼动。从艰难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一路走来,我们*领导全国人民开启改革开放新时代,也领导人民制定了当今最符合国情、*情、民情的“八二宪法”。正是在“八二宪法”这一基石上,我们*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康庄大道。
2.宪法地位不容置疑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的*治体制和*治方向。宪法的权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宪法的尊严是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所在,并被共和国的历史和现实所证明。我国宪法同*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正如同一个人的成长总要经受磨难才更坚强,新中国的发展也总是在曲折坎坷中愈挫愈奋。什么时候这部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顺应时代的要求,什么时候我们的建设成就便会日新月异;什么时候我们严格遵守这部治国安邦总章程的要求,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便会突飞猛进。从第一部宪法到年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颁布,这期间,我们*、我们国家也有过宪法不被尊重、法制被践踏、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文革”内乱发生和国家主席含冤蒙垢的惨痛教训。
正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哪一次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进步为补偿的。我们*在纠正自身错误、开启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国家根本大法——这部治国安邦总章程也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再一次打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这部治国安邦总章程也在不断进行着修改完善,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宪法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规定了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现行宪法在之后的四次修改中,我们*又及时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载入宪法。
宪法以国家最高法的效力筑牢了国家的根基。没有宪法为根基,一切治国理*的方略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都将得不到最根本的保证。一切权力行使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在宪法框架内进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
为确保“一国两制”顺利实施,依据宪法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香港回归祖国18年来,在宪法和基本法的奠基下,“东方之珠”发出了更加璀璨的光芒。然而,在西方敌对势力操控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一直试图撼动宪法和基本法这一基石。年香港遭受的“占中”劫难,交通瘫痪、秩序混乱、经济下滑,那一幅幅混乱的画面让我们不禁感叹:“东方之珠”,正在为试图动摇宪法和基本法的行为所蒙羞!
18年来,不知宪法、不尊重宪法,甚至否定宪法的言行,在香港社会占据一定市场。那些平日喊着“法治”口号的*客,公然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地位,甚至诋毁、否定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意图自定新的宪制安排,其后果是导致了香港持续79天的违法“占中”事件:扰乱香港社会秩序、影响经济民生、破坏人际关系、令法治受损,也打乱了香港*改咨询的时间表,严重违背了宪法和基本法,令香港广大市民生厌。
3.宪法权威必须维护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准线,让法治国家、法治*府、法治社会建设有章可循。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作为“母法”,是我国其他衍生“子法”法律的依据和根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使其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宪法精神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宪法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依法治国得以全面推进的前提和基础。
从*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首次明确“到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广泛覆盖,让有法可依的力度越来越强。目前,我国制定了部法律,件行*法规,多个地方性法规,还有数以万计的*府规章,形成了一个多层次跨领域的完整的有机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些在宪法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了科学立法的基础,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划定了一条基准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然而,宪法作为在我国效力最高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被很好地遵守,违宪情况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在一项关于什么法律是公民最关心的调查中,民法占76%,刑法占3%,行*法占7%,宪法占10%。因此,重塑宪法权威迫在眉睫。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充分认识宪法作为保证*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权责相伴、用权监督、违法必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始终恪守宪法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更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体现。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坚决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现行宪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形成。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将宪法只是当作一部高高在上的大法,不少群众认为宪法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违反宪法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错误的认识和行为,理应受到抵制和追究,使宪法的最高权威切实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夯实“法之*”——完善立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年3月10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标志着这部“法中之法”在颁布施行15年后,迎来了集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立法与改革关系等众多重大主题于一身的首次“大修”。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胜利闭幕,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是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功典范,更是贯彻落实*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成果。立法法的修改完善,必将对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统帅,以民法、商法、行*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面向未来,为实现在中国共产*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工作仍将任重而道远。
1.人大主导立法明确了立法权的根本归属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人大的主导作用将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人大常委会将对立法工作“负全责和全过程负责”,让立法权的根本归属更加明确。从负责法律的起草,到广泛征求意见,再到科学论证评估,法律解释等工作,人大常委会都要全权参与其中,并发挥主导作用。
从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到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进行认真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还要着眼于*和国家工作的大局、重大的决策部署、重要的发展领域,让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更加适应咱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助于推动国家的发展,为咱老百姓奔跑在中国梦的道路上提前规划好咱的法治梦。
法律的起草工作是立法的关键环节,完善的制度是法律起草工作的根本保证。国家将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将立法的主导权有效地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对立法发挥主导和组织协调作用。
中央还要求,要逐步探索由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这有利于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有利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
解释法律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法律解释要针对性强,反应及时,操作性强,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和改革的需要,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法律解释出台后,各方面普遍给予好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它的视角不是*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着眼的也不是*府职能部门权力的调整和分配。它代表全体人民从立法层面对国家进行宏观管理,也就决定了人大常委会要把目光聚焦到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利益、实现“立法为民”上。由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一定程度存在的行*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立法格局,把行*权力关在法律“笼子”里,从而遏制一些地方、部门的权力扩张和利益立法、本位立法的冲动。人大主导立法过程中,必须要直面矛盾,不怕得罪“强势部门”,以摆脱地方、部门利益的牵扯。
2.提升立法质量保障了良法善治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必须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顺应时代前进潮流、反映实践发展要求。在立法工作中,牢牢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任务要求,积极应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要夯实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根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不断增强立法能力,提升立法质量,为良法善治提供制度基础。仅年一年,全国人大共审议20件法律草案,修改法律10件,制定法律2件,作出8个法律解释,在一些重大立法项目上实现新突破,在一些重大改革举措上实现新成效。法治建设的道路是我们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从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到现行宪法的颁布,我们的法律在逐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制体系的建设,到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在从数量急速增长的发展阶段,逐步过渡到追求立法向纵深、向精细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立法的评价标准早已不是有没有、行不行,而是变成了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衡量立法质量的高低,要看法律是否反映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完善立法体制,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部法律的建立往往会牵扯到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的调整,立法过程说白了也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协商过程。因此,要诞生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要加强协调沟通,理顺各部门、各工作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在法律的立项、起草和审议的各环节,起草单位和立法机关要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决不可“一意孤行”,更不可“偏袒一方”;要做到高瞻远瞩,全盘考虑,充分论证,达成共识。如果需要,还可以由决策机关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第三方评估。如果在一些问题上有重大意见分歧,还可以提出若干解决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再及时作出决定。在一些法律空白领域也可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但绝不能照抄照搬,还要从咱国家的实际出发,符合咱中国特色。
3.为地方立法“松绑画圈”
新修订的立法法将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给地方立法“松绑”,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明显扩容。之前,在全国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仅有49个,这些城市主要集中于27个省会城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个。新修订的立法法将赋予这个城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将给地方立法工作翻开新的一页。
这一亮点同样也备受社会公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