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员,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0月2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27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超载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叩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叩街路辅路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让行,与沿叩街路辅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被害人薛某甲驾驶的载有被害人官某甲、官某乙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薛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官某甲、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薛某乙符合受外来钝性作用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官某甲符合受外来钝性作用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及胸部受压造成呼吸衰竭死亡;被害人官某乙符合受外来钝性作用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五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龙某丢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海波
检察官助理:尹鹏
年12月29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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