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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3 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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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孩公婆虐打致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年1月24日,被害人方某怀抱着对未来的期许与张某登记结婚,并与张某父母一同生活。岂料婚姻却真正成为方某的坟墓。因无法生育,在结婚仅一年多后,方某便屡次遭张某及其父母的拳打脚踢、冻饿罚站,致使方某重度营养不良、身体虚弱,全身多处冻伤。在年1月31日,张某父母无故用木棍殴打方某多次、将其残忍打死。经鉴定,方某因重度营养不良又遭受钝物暴力打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二审法院审理,张某父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张某则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这又是一起家庭虐待纠纷,主人公方某被活活虐待致死。与以往的虐待案被判处虐待罪不同,本案中的施害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定罪处罚。

家庭虐待纠纷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但两罪刑期却有极大的差别,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仅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致使诸多家庭虐待纠纷的犯罪往往向虐待罪逃逸,以此来逃避较高刑期的处罚。

本案一审法院便仅认为三人构成虐待罪,科处刑罚仅在三年、二年二个月、二年,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分别科处刑罚,做到了罪刑责相适应。

我国立法者专门设立虐待罪,主要是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保护,对家庭虐待纠纷中实施的殴打、冻饿、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行为本身尚未达到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程度,但因本身具有违法性、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应当对该违法事实定罪量刑、科处刑罚。

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中,侵犯的必须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既侵犯了该被害人正常家庭生活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其身体健康。在行为表现和主观故意上,虐待罪虽然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但施加肉体虐待、精神虐待的性质则更为明显,且虐待行为长期、持续、频率高,单次伤害通常达不到轻伤以上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也达不到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况。而故意伤害罪则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表现为一次性的伤害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在本案中,张某及其父母三人最初以虐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父亲张某林动手殴打方某次数最多,起因是为了给儿子娶媳妇背了很多外债,出于发泄、多次下重手殴打,方某死亡当天,张某林还剪掉方某头发、用木棍抽、将方某的头狠狠撞向墙壁;其次为张某母亲刘某,多次用手打方某脸、用棍子打她的头、肩膀、腿部,还隔三差五让其在大冬天的室外罚站;张某则亦是如此,不出去打工之后,在家有时一个星期打一次或两次,要么拿棍子抽,要么冻饿罚站。

从行为上来看,张某父母的行为违法性、严重性远大于张某,且次数、频率、时长均远大于张某。三人以方某无法怀孕、存在精神障碍等理由狡辩,为殴打虐待方某找借口均难逃法院制裁。张某父母的行为已经无法评价单纯评价为虐待罪,方某死前被用木棍殴打头、将头抓着往墙上撞已经具有明显伤害的故意,而此前的多次殴打、罚站、冻饿、长期虐待也能评价为虐待罪。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罪名,可以想象竞合,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张某父母的殴打、再加上长期虐待导致的重度营养不良,因此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在定罪处罚上,择一重罪处罚,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并判断在共同故意伤害中,张某林和刘某各自的地位、作用,处以不同的刑罚。

而张某因在年10月起不外出打工的时候殴打方某,殴打次数相对较少、冻饿虐待性质更为明显,且方某被虐待致死时张某未参加,因此仅构成虐待罪,在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山东一女子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

立法者规定虐待罪是为了解决家庭虐待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该类案件仅构成虐待罪,同时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侮辱罪、非法拘禁罪、遗弃罪等他罪,如此才能真正做到罪刑责相适应,才能对施害者施以正确的刑罚,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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