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报道
年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年3月至10月,*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年6月6日*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米处时,*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一川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与旁听。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年12月30日14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依法对被告人*一川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一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一川为泄愤,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持斩切刀连续砍杀毫无防备的三名儿童及一名儿童家长的要害部位,造成两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一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海高院认为,*一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一川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一川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一川提出其未预谋杀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川无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上海高院作出上述裁定。检察员、上诉人*一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害人家属、上诉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60人参与旁听。此前报道:上海“6·28”持刀砍杀小学生案开庭:凶手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来源:上海一中法院